近日,身居广州的林先生租到了一间甲醛超标的“问题”房屋,他要求房东“退租退押金”,但房东认为林先生已入住房屋2个月,只同意退还押金。协商不成,林先生只得起诉到法院处理。本案历经一审、二审,均判决房东退回押金以及2个月租金,并赔偿空气检测费、误工费。据悉,民法典对租赁关系以及解除租赁合同的法律后果都作出了明确规定。
据林先生控诉,他向田女士承租了涉案房屋后,入住不到一个月即出现咳嗽、头晕、咽喉痛等身体不适的状况,经其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空气检测,出具的《监测报告》结果显示,该房屋卧室的苯、TVOC、甲醛均不合格。
林先生要求田女士退还押金、两个月租金及赔偿空气检测费、误工费等,并向法院提交了《监测报告》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作为证据。田女士同意向林先生退还押金,但认为林先生在涉案房屋居住了2个月,租赁合同已经履行,林先生理应支付2个月的租金。此外,田女士认为林先生提交的《监测报告》是单方委托所得,存在重大瑕疵,证明力有限。
越秀法院经审理认定,田女士出租给林先生的房屋卧室确实存在苯、TVOC、甲醛等超标的情况,不符合使用条件,导致林先生产生甲醛毒性效应,故一审判决支持了林先生要求被告退回押金、两个月租金及赔偿空气检测费、误工费的诉讼请求。
根据上述规定,遇到类似本案的情况,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赔偿其合理的损失,例如鉴定费、误工费、医疗费等。